为贯彻落实国家技能人才评价相关政策文件精神,提升十堰市职业技能人才水平,根据《关于统筹做好全市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拟开展技能等级认定考试,相关事宜如下:
一、职业(工种)及等级
序号 |
职业名称 |
工种/职业方向名称 |
级别 |
1 |
政务服务办事员 |
|
5、4、3 |
2 |
汽车救援员 |
|
5、4、3、2 |
3 |
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员 |
|
4、3、2 |
4 |
物业管理师 |
|
4、3 |
5 |
旅行社计调 |
|
4、3、2 |
6 |
家政服务员 |
家务服务员 |
5、4、3 |
家庭照护员 |
5、4、3 |
母婴护理员 |
5、4、3 |
7 |
汽车维修工 |
汽车机械维修工 |
5、4、3、2 |
汽车维修检验工 |
5、4、3、2 |
8 |
民宿管家 |
|
5、4、3、2 |
9 |
车工 |
数控车工 |
4、3、2 |
10 |
铣工 |
数控铣工 |
4、3、2 |
11 |
电工 |
|
5、4、3、2 |
12 |
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 |
|
4、3、2 |
二、评价对象
湖北省内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。
三、申报条件
(一)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五级/初级工
1、年满16周岁,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。
2、年满16周岁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。
(二)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四级/中级工
1、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。
2、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/初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。
3、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、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
(三)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三级/高级工
1、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。
2、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中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。
3、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4、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
5、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中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,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、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
6、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、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
(四)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二级/技师
1、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。
2、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,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3、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4、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、技师学院毕业生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。
5、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、技师班学生。
(五)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一级/高级技师
1、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/技师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。
2、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,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/技师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3、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四、评价时间
根据具体工种考试安排另行通知。
五、收费标准
1.培训费
按课时收费。
2.鉴定考试费
参照《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实施管理办法》(鄂人社发〔2018〕9号)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评价费用。
等级 |
5 |
4 |
3 |
2 |
级别 |
初级 |
中级 |
高级 |
技师 |
鉴定费 |
200元 |
260元 |
320元 |
380元 |
六、考核方式及证书发放
1.初(5级)、中(4级)、高级工(3级):理论考试、技能考核。
2.技师(2级):理论考试、技能考核、综合评审。
3.各项考核均实行百分制,成绩皆达到60分(含)以上者为合格,发放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(证书可在人社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平台查询)。
省网查询:http://www.hbjdzx.org.cn
部网查询:http://www.osta.org.cn
七、其他说明
报考人员需对提交的报考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。报考证明材料如有虚假,一经发现,按照相关规定处理,取消其报考资格。若已经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者,取消其考试成绩,不予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;若已经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,收回其证书,并将其证书作废处理,且注销网上查询系统中的相关证书数据。
八、联系方式
联系人:柳老师
联系电话:0719-8127573
联系地址: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培训学院(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38号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