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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通知


         

为贯彻落实国家技能人才评价相关政策文件精神,提升十堰市职业技能人才水平,根据《关于统筹做好全市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》要求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拟开展技能等级认定考试相关事宜如下:

一、职业(工种)及等级

序号

职业名称

工种/职业方向名称

级别

1

政务服务办事员


5、4、3

2

汽车救援员


5、4、3、2

3

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员


4、3、2

4

物业管理师


4、3

5

旅行社计调


4、3、2

6

家政服务员

家务服务员

5、4、3

家庭照护员

5、4、3

母婴护理员

5、4、3

7

汽车维修工

汽车机械维修工

5、4、3、2

汽车维修检验工

5、4、3、2

8

民宿管家


5、4、3、2

9

车工

数控车工

4、3、2

10

铣工

数控铣工

4、3、2

11

电工


5、4、3、2

12

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


4、3、2

二、评价对象

湖北省内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。

三、申报条件
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五级/初级工

1、年满16周岁,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。

2、年满16周岁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。
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四级/中级工

1、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。

2、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/初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。

3、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、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
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三级/高级工

1、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。

2、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中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。

3、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
4、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

5、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中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,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、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

6、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、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。
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二级/技师

1、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。

2、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,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
3、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
4、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、技师学院毕业生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。

5、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、技师班学生。

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一级/高级技师

1、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/技师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。

2、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,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/技师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后,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
3、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。

四、评价时间

根据具体工种考试安排另行通知。

五、收费标准

1.培训费

按课时收费。

2.鉴定考试费

参照《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实施管理办法》(鄂人社发〔2018〕9号)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评价费用。

等级

5

4

3

2

级别

初级

中级

高级

技师

鉴定费

200元

260元

320元

380元

六、考核方式及证书发放

1.初(5级)、中(4级)、高级工(3级):理论考试、技能考核。

2.技师(2级):理论考试、技能考核、综合评审。

3.各项考核均实行百分制,成绩皆达到60分(含)以上者为合格,发放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(证书可在人社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平台查询)。

省网查询:http://www.hbjdzx.org.cn

部网查询:http://www.osta.org.cn

七、其他说明

报考人员需对提交的报考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。报考证明材料如有虚假,一经发现,按照相关规定处理,取消其报考资格。若已经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者,取消其考试成绩,不予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;若已经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,收回其证书,并将其证书作废处理,且注销网上查询系统中的相关证书数据。

八、联系方式

联系人:柳老师

联系电话:0719-8127573

联系地址: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培训学院(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38号)